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38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程元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卉(即被繼承人陳濬珄之繼承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二、被繼承人陳濬珄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陳濬珄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所有繼承人有無
拋繼承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
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聲請狀繼承系統表若有誤,併請更
正)。
五、承上,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