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886號
TYDV,110,促,7886,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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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86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黃拓溢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黃拓溢之請求(「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組織
    類型為獨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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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