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86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黃拓溢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黃拓溢之請求(「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組織
類型為獨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