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84號
債 權 人 陳清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繼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聲請自「各附表所
示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附表未載提示日」。註
: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