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61號
債 權 人 哈佛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育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建號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周育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周育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