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861號
TYDV,110,促,7861,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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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61號
債 權 人 哈佛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育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建號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周育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周育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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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