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807號
TYDV,110,促,7807,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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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07號
債 權 人 大同日本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游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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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