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07號債 權 人 大同日本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游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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