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466號
TYDV,110,促,7466,2021070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74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債 務 人 曾紫娟 


債 務 人 池曲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紫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參萬捌
  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曾紫娟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池曲家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曾紫娟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就曾紫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池曲家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曾紫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