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017號
TYDV,110,促,6017,2021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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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7號
債 權 人 湯燕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馮玉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得向馮玉賢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聲請狀釋明文 件僅為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湯燕福與陽信商業銀行綜合對帳 單、湯燕福開立支付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 。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然補正狀僅敘明馮玉賢唆使 第三人加昌貨運有限公司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片面解 約,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然仍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馮玉賢 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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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