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張炫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秋菊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