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24號
TYDV,109,重訴,324,202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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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A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湯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C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29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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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