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日通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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