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4號
上 訴 人 馬良慧
法定代理人 徐小良
被 上訴人 林金蒼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益成
彭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2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3 項
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互有競合關係,上訴利益均為新台幣(
下同)54萬3,972 元,附帶請求遲延利息部分,不併算其訴訟標
的金額,是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3,97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