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被 上訴人 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3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0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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