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號
異 議 人 李岳霖律師(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相 對 人 慶利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南成
上列當事人間就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異議人對相對
人申報破產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分配。
理 由
一、按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 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第125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破產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次債 權人會議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召開,因相對人遲至109 年 10月19日始申報破產債權,異議人對於相對人申報之債權於 109 年11月16日具狀聲明異議,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核先 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破產事件經本院於109 年6 月8 日以109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裁示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為自109 年 6 月8 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止。經查,異議人係於109 年 10月19日接獲相對人之債權申報文件,顯已逾上開債權申報 期限,爰依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其不依限申 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應予以剔除。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於109 年6 月8 日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 並定申報債權期間為自109 年6 月8 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 止,且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2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 109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109 年6 月8 日桃院祥民純 109 年度破字第1 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回證卷 一第121 頁、本院卷三第136-138 頁)。相對人遲至109 年 10月19日始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見本院卷三第120 頁),已逾前開申報債權期間,揆諸前開法條,相對人既未 依限申報,應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相對人所申報之破 產債權129 萬4,764 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 分配。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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