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智恆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林財喜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財喜(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 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財喜之子,相對人於民國 102 年9 月17日前往新竹縣尖石鄉山區登山後失蹤,迄今生 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亡字第5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 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其自93年4 月1 日退保後 已無再投保紀錄,而其健保自102 年9 月17日後已呈停保狀 態;另本院查詢其入出境及在監在押資料,亦查無紀錄,及 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林財喜之協尋結果,經該局 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尚無尋獲之記載,有該局109 年10月6 日楊警分防字第1090031698號函在卷可稽等情,堪 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102 年9 月17日登山時失蹤,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 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 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2 年9 月17日失蹤,計至109 年9 月17 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