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林貝珍
被 上訴人 葉學寓
寓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采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