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 告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智科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泓律師
江宗恆律師
被 告 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金柱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鎮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鎮献為被告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 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爽柔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鎮献,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民 國110 年4 月23日桃市楊工字第1100013298號函可稽,因張 鎮献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