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99號
TYDV,107,訴,2599,2021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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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金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張月子
      張理子 
      張美娥 
      張月霞 
      吳張美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2599號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556,445 元《計算式:(37,900×186.01+11,800×2926.14
+11,800×2544.99 )×714/100000×5 =2,556,445 ,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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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