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06號
TYDM,110,聲,2406,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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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禮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禮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禮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 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5 年度聲字第39 17號、106 年度聲字第132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4 年4 月,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0年7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50 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0年1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8月16日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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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