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溢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入監 執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59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受刑人抗告後,經最高法 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680 號駁回抗告確定,且本院為前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於110 年7 月14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633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 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3 月7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 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 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