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敬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敬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敬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 有期徒刑2 年5 月,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 年7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109 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並於11 0 年7 月6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 字第110016320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3 月 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