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睿昌(原名莊清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睿昌(原名莊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莊睿昌(原名莊清華)前因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 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7 月6 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莊睿昌(原名莊清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且本院 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5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核准 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10 年7 月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3170 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