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14號
TYDM,110,聲,2114,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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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武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武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武州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4 年3 月。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6 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05 年度易字第8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210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 ㈠至㈢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67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㈣竊 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44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 字第537 、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7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㈥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656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上揭㈣至㈥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6 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下稱甲執行刑),上揭 甲、乙執行刑自108 年10月3 日起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6 月30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6 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73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4 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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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