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04號
TYDM,110,聲,2104,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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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振祥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 年3 月,於民國109 年5 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6 月30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分別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 ,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109 年5 月23日入監服 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0 年6 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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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