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柔珍
沈詡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 年度偵字第29252 、30742 、35600 、36721 、36722
、36723 、36737 、36738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
2205、3349、11563 、5886、9943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9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柔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詡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詡翔、沈柔珍為兄妹,2 人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含存 摺、金融卡、密碼等物)提供他人,可能供詐騙集團將詐欺 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 的,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 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4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 ○○○街000 號住處樓下,將沈詡翔所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沈柔珍所申 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 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臺 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當面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藉此幫助該不詳之人與其所 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達到向他人詐取財 物之目的。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元大銀行 、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為如附表所示 之詐欺取財犯行,而洪煒翔、陳哲浩、楊礎鴻、彭信富、楊 繡嬬、陳丁福、陳緯昊、林友雯、張簡少棠、李齊恩、賴科 樺、邱學永、張顥曦、李侑翰分別匯入上開元大銀行、玉山 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沈詡翔提供上開元大銀行、沈柔珍提供上開玉 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 ,併已掩飾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沈柔珍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 白。
㈡被告沈詡翔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 白。
㈢證人即告訴人洪煒翔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洪煒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存 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
㈣證人即被害人陳哲浩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
㈤證人即告訴人楊礎鴻於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錢 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明細 。
㈥證人即告訴人彭信富於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錢 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㈦證人即被害人楊繡嬬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㈧證人即告訴人陳丁福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㈨證人即告訴人陳緯昊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㈩證人即告訴人陳友雯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訂單合作合同、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人即告訴人張簡少棠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 金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 明細資料。
證人即告訴人李齊恩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 細資料。
證人即告訴人賴科樺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 細資料。
證人即被害人邱學永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 細資料、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證人即告訴人張顥曦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證人即告訴人李侑翰於警詢證述其遭詐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 錢數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台北富邦銀 行匯款委託書。
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帳戶開立及歷史交易紀 錄。
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紀錄。三、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係指:一、意圖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防制法 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 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 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 (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 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 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 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 參酌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4 條第2 項立法說明:「洗錢犯 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 件,僅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 法原因之聯結」、「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主要 著眼於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與前 置之特定犯罪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等旨,一般 洗錢罪與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為是否該 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犯罪僅 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存在」及 「利得」,僅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而非該罪之構 成要件行為。特定犯罪之既遂與否和洗錢行為之實行間,不 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只要行為人實行洗錢行為,在後續 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得 以成立一般洗錢罪,並不以「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特定犯 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 號刑事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㈡再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 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 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 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 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 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本件被告2 人各自將其等所開立之上開元大銀行、玉山銀 行、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供作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實行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 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存入上開帳 戶,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提領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而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2 人所為 ,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犯意所為,屬詐欺取 財罪、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洗 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沈柔珍、沈詡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2 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本案詐 欺集團之成員使用之一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 之財物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2 人所犯幫助洗錢罪部分,固未據檢察官起訴,惟因與 已起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復已依法踐行告知程序(參本院卷85-86 頁) ,自得併予審理。另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0 年度偵字第22 05、3349、11563 、5886、994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 0 年度偵字第9460號),與檢察官起訴且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亦得併予審究。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2 人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各自提供上開元大銀行、玉山 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2 人在本院已自 白犯罪(見本院卷第86 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交付金融帳戶予詐 欺集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 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 2 人之行為,掩飾了犯罪所得之去向,復致使執法人員難以 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兼衡本案被害人 數、遭詐騙金額,暨被告2 人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2 人既已將上開元大銀行、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且 被害人所匯入之遭詐騙款項業經提領一空,卷內除無證據證 明匯入、提領出之詐欺犯罪所得屬於被告2 人外,亦乏被告 2 人已自該詐欺集團處獲有報酬(即犯罪所得)之事證,爰 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洗錢罪之標的(即掩 飾之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 告沒收犯罪所得之餘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 │ 詐騙方法 │ 匯款時間 │遭騙金額│
│ │ │告訴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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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年3月│洪煒翔 │洪煒翔於109 年3 月底某日藉由名為│①109年4月25日│合計3,60│
│ │底某日 │ │「PA KTOR 」之手機應用程式及LINE│ 16時34分許 │0,00元 │
│ │ │ │結識暱稱為「Liya麗雅」之本案詐欺│②同日16時37分│ │
│ │ │ │集團成員後,「Liya麗雅」即介紹另│ 許 │ │
│ │ │ │一暱稱為「Service-VIP013」之本案│③同年月27日11│ │
│ │ │ │詐欺集團成員給洪煒翔認識。隨後「│ 時53分許 │ │
│ │ │ │Servic e-VIP013 」即佯以向洪煒翔│④同日12時9分 │ │
│ │ │ │推薦外匯投資為由,要求洪煒翔下載│ 許 │ │
│ │ │ │名為「Me tatrader4」之手機應用程│⑤同年月28日11│ │
│ │ │ │式並指示洪煒翔進行操作,致洪煒翔│ 時4分許 │ │
│ │ │ │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⑥同年月29日14│ │
│ │ │ │: │ 時16分許 │ │
│ │ │ │①1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⑦同年5 月1 日│ │
│ │ │ │ 帳戶。 │ 16時20分許 │ │
│ │ │ │②1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③1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④1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⑤1,0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臺灣中│ │ │
│ │ │ │ 小企銀帳戶。 │ │ │
│ │ │ │⑥1,0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臺灣中│ │ │
│ │ │ │ 小企銀帳戶。 │ │ │
│ │ │ │⑦1,2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臺灣中│ │ │
│ │ │ │ 小企銀帳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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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年4月│陳哲浩 │陳哲浩於109 年4 月10日22時許藉由│①109年5月4日 │合計605,│
│ │10日22時│ │手機應用程式結識自稱為「劉婷婷」│ 15時52分許 │000元 │
│ │許 │ │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劉婷婷」│②同年月5 日11│ │
│ │ │ │即指示陳哲浩至「海鑫財富投資公司│ 時40分許 │ │
│ │ │ │」之網站(網址:WWW .HXCFK .COM │ │ │
│ │ │ │)註冊個人帳戶並提供暱稱為「CSD1│ │ │
│ │ │ │0026」之客服人員的聯繫方式予陳哲│ │ │
│ │ │ │浩。隨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藉由暱│ │ │
│ │ │ │稱「CSD100 26 」之LINE帳號佯以投│ │ │
│ │ │ │資期貨為由,指示陳哲浩進行操作,│ │ │
│ │ │ │致陳哲浩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 │ │
│ │ │ │間匯入: │ │ │
│ │ │ │①315,000元 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②290,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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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9年4月│楊礎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楊礎鴻所用之│①109年5月6日 │合計180,│
│ │間某日 │ │名為「Meta trader 5 」的線上外匯│ 17時17分許 │000元 │
│ │ │ │手機應用程式帳戶遭凍結,需匯入保│②同年月7 日15│ │
│ │ │ │證金方能解凍,致楊礎鴻陷於錯誤,│ 時45分許 │ │
│ │ │ │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③同日15時46分│ │
│ │ │ │①3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許 │ │
│ │ │ │ 戶。 │④同年月8 日0 │ │
│ │ │ │②5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時1分許 │ │
│ │ │ │ 戶。 │ │ │
│ │ │ │③5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④5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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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9年4月│彭信富 │彭信富於109 年4 月間某日藉由網路│①109年5月4日 │合計90,0│
│ │間某日 │ │結識暱稱為「張慧惠」之本案詐騙集│ 20時3分許 │00元 │
│ │ │ │團成員後,「張慧惠」即佯稱可於「│②同年月7日13 │ │
│ │ │ │Fx trading」網站(網址:cn.fxtra│ 時24分許 │ │
│ │ │ │din g-hk .com )上買賣美金賺取差│ │ │
│ │ │ │額,致彭信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 │ │
│ │ │ │列時間匯入: │ │ │
│ │ │ │①3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②6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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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9年4月│楊繡嬬 │楊繡嬬於109 年4 月間某日藉由手機│①109年4月24日│合計236,│
│ │間某日 │ │交友應用程式及LINE結識暱稱為「MR│ 8時49分許 │760元 │
│ │ │ │. 先生」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MR│②同日12時34分│ │
│ │ │ │. 先生」即佯稱可於名為「MT4 外匯│ 許 │ │
│ │ │ │平台」之應用程式(網址:geglinhk│③同日19 時53 │ │
│ │ │ │.com)上賺錢,致楊繡嬬陷於錯誤,│ 分許 │ │
│ │ │ │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④同年月27日10│ │
│ │ │ │①30,2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時50分許 │ │
│ │ │ │ 戶。 │⑤同年月30日0 │ │
│ │ │ │②30,1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時25分許 │ │
│ │ │ │ 戶。 │⑥同年5 月1 日│ │
│ │ │ │③30,1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10時38分許 │ │
│ │ │ │ 戶。 │⑦同年月4 日19│ │
│ │ │ │④36,06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時44分許 │ │
│ │ │ │ 戶。 │ │ │
│ │ │ │⑤30,300元至被告沈柔珍臺灣中小企│ │ │
│ │ │ │ 銀帳戶。 │ │ │
│ │ │ │⑥50,000元被告沈柔珍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帳戶。 │ │ │
│ │ │ │⑦30,0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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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9年4月│陳丁福 │陳丁福於109 年4 月8 日藉由手機交│109 年5 月7 日│30,000元│
│ │8 日 │ │友應用程式及LINE結識暱稱為「若曦│11時19分許 │ │
│ │ │ │」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若曦」│ │ │
│ │ │ │即指示陳丁福加入其所傳送之QRCode│ │ │
│ │ │ │掃描後所呈現之投資帳戶,並佯稱可│ │ │
│ │ │ │藉此投資獲利,致陳丁福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30,000元至被告沈│ │ │
│ │ │ │詡翔元大銀行帳戶內,旋遭本案詐騙│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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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9年4月│陳緯昊 │陳緯昊於109 年4 月20日藉由名為「│①109年5月4日 │合計30,0│
│ │20日 │ │OkCupid」 之手機交友應用程式及LI│ 21時30分許 │70元 │
│ │ │ │NE結識暱稱為「LINDA 」之本案詐欺│②同日21時40分│ │
│ │ │ │集團成員後,「LINDA 」即佯稱加入│ 許 │ │
│ │ │ │「GEGL全球領先」網站(網址:www.│③同日21時50分│ │
│ │ │ │geglinhk .com/)投資外匯原油產品│ 許 │ │
│ │ │ │會有豐厚獲利,並要求陳緯昊依其指│ │ │
│ │ │ │示操作,致陳緯昊陷於錯誤,而分別│ │ │
│ │ │ │於右列時間匯入: │ │ │
│ │ │ │①15,0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②15,0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③7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戶。│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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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9年4月│林友雯 │微信暱稱為「kill黃勇」之本案詐欺│109年5月6日10 │180,000 │
│ │初某日 │ │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初某日以微│時21分許(聲請│元 │
│ │ │ │信私訊林友雯,先以訂購香皂之名義│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與林友雯接洽,後佯稱自己有跟香港│誤載為10時20分│ │
│ │ │ │政府合作短期投資並邀請林友雯加入│,應予更正) │ │
│ │ │ │,致林友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
│ │ │ │以賴耀禮之帳戶,匯款180,000 元至│ │ │
│ │ │ │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戶內,旋遭本│ │ │
│ │ │ │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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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9年5月│張簡少棠│張簡少棠藉由名為「Omi」 之手機應│①109年5月1日 │合計291,│
│ │1 日16時│ │用程式結識暱稱為「丁悅兒」之本案│ 16時44分許 │000元 │
│ │44分匯款│ │詐欺集團成員後,「丁悅兒」即佯稱│②同日17時12分│ │
│ │前之某日│ │投資而提供一名為「Fxtrading 」之│ 許 │ │
│ │ │ │投資平台(網址:cn .fxtrading-hk│③同日17時15分│ │
│ │ │ │.com)給張簡少棠,並指示張簡少棠│ 許 │ │
│ │ │ │進行操作,致張簡少棠陷於錯誤,而│④同年月2 日8 │ │
│ │ │ │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 時21分許 │ │
│ │ │ │①6,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⑤同日8時29分 │ │
│ │ │ │ 戶。 │ 許 │ │
│ │ │ │②24,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⑥同年月7 日13│ │
│ │ │ │ 戶。 │ 時58分許 │ │
│ │ │ │③1,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⑦同日14時2分 │ │
│ │ │ │ 戶。 │ 許 │ │
│ │ │ │④3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⑤3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⑥100,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⑦100,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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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9年3月│李齊恩 │李齊恩於109 年3 月25日藉由名為「│①109年4月23日│合計324,│
│ │25日 │ │派愛族」之手機交友應用程式及LINE│ 21時43分許 │700元 │
│ │ │ │結識暱稱為「林子涵」之本案詐欺集│②同日21時48分│ │
│ │ │ │團成員後,「林子涵」即佯以分享投│ 許 │ │
│ │ │ │資外匯之管道為由,要求李齊恩加入│③同年月24日17│ │
│ │ │ │「GEGL- 全球先在線…. . 」網站(│ 時52分許 │ │
│ │ │ │網址:www .geglinhk .com /)並以│④同日17時54分│ │
│ │ │ │手機登入名為「Meta trader 4 」之│ 許 │ │
│ │ │ │手機應用程式平台操作,致李齊恩陷│ │ │
│ │ │ │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 │ │
│ │ │ │①90,2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 │
│ │ │ │ 92,200元,應予更正)至被告沈柔│ │ │
│ │ │ │ 珍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②90,2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 │
│ │ │ │ 92,200元,應予更正)至被告沈柔│ │ │
│ │ │ │ 珍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③100,00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④44,3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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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9年3月│賴科樺 │賴科樺於109 年3 月底某日藉由名為│①109年4月27日│合計90,2│
│ │底某日 │ │「緣圈」之手機交友應用程式及LINE│ 12時50分許 │00元 │
│ │ │ │結識暱稱為「張雨涵」之本案詐欺集│②同年月28日12│ │
│ │ │ │團成員後,「張雨涵」即佯以投資為│ 時50分許 │ │
│ │ │ │由介紹賴科樺下載名為「Metatrader│③同年5 月6 日│ │
│ │ │ │4」之手機應用程式,並指示賴科樺 │ 12時49分許 │ │
│ │ │ │至一網站(網址:user.geglinhk.co│④同年月7 日16│ │
│ │ │ │m/signup/R0000000-A01) 進行綁定│ 時7分許 │ │
│ │ │ │後方能進行投資操作,致賴科樺陷於│ │ │
│ │ │ │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 │ │
│ │ │ │①25,0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②5,200 元至被告沈柔珍臺灣中小企│ │ │
│ │ │ │ 銀帳戶。 │ │ │
│ │ │ │③30,0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④30,000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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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9年4月│邱學永 │邱學永藉由名為「CHEERS」之手機交│①109年5月4日 │合計250,│
│ │初某日 │ │友應用程式及LINE結識暱稱為「唐翠│ 10時許 │000元 │
│ │ │ │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唐翠│②同日10時49分│ │
│ │ │ │萍」即佯以投資為由要求邱學永下載│ 許 │ │
│ │ │ │名為「MT5 」之手機應用程式並加入│③同年月7 日13│ │
│ │ │ │為該投資平台之會員,嗣該平台內由│ 時10分許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Fxtradin│ │ │
│ │ │ │g 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與邱學永聯│ │ │
│ │ │ │繫投資事宜後,「唐翠萍」即指示邱│ │ │
│ │ │ │學永進行買賣外匯之操作,致邱學永│ │ │
│ │ │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 │
│ │ │ │①5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②50,000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③150,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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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9年3月│張顥曦 │張顥曦於109 年3 月10日12時許藉由│①109年5月4日 │合計787,│
│ │10日12時│ │名為「派愛族Pairs」 之手機交友應│ 15時32分許 │295元 │
│ │許 │ │用程式結識暱稱為「張雲蕙」之本案│②同年月6 日11│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後,「張雲蕙」即佯稱│ 時55分許 │ │
│ │ │ │名為「Meta trader 5 」之手機應用│③同年月7 日9 │ │
│ │ │ │程式可用以投資貴金屬的衍生性金融│ 時40分許 │ │
│ │ │ │商品,且投資槓桿率約1 :1000元,│ │ │
│ │ │ │致張顥曦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 │ │
│ │ │ │間匯入: │ │ │
│ │ │ │①450,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②225,000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③112,295 元至被告沈詡翔元大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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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9年3月│李侑翰 │李侑翰於109 年3 月中旬藉由名為「│①109年4月23日│合計732,│
│ │中旬某日│ │派愛族Pairs」 之手機交友應用程式│ 12時56分許 │960元 │
│ │ │ │結識暱稱為「我是你的大大」之本案│②同年月27日15│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後,「我是你的大大」│ 時32分許 │ │
│ │ │ │即推薦李侑翰使用名為「Metatrader│③同年5 月7 日│ │
│ │ │ │5 」之手機應用程式來操作美金期貨│ 13時28分許 │ │
│ │ │ │,並佯稱須由「GEGL公司」(網址:│ │ │
│ │ │ │ww w .geglinhk .com/)擔任代理人│ │ │
│ │ │ │以協助開設虛擬帳戶,嗣李侑翰於上│ │ │
│ │ │ │開網站註冊後,該網站便提供李侑翰│ │ │
│ │ │ │一暱稱為「Meta trader 4 」之LINE│ │ │
│ │ │ │帳號並要求其加入,待李侑翰於上開│ │ │
│ │ │ │網站申請投資時,詐欺集團成員即藉│ │ │
│ │ │ │由暱稱為「Meta trader 4 」之LINE│ │ │
│ │ │ │帳號指示李侑翰匯款,致李侑翰陷於│ │ │
│ │ │ │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入: │ │ │
│ │ │ │①240,66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②300,300 元至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③192,000 元被告沈柔珍玉山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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