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16號
TYDM,110,易,616,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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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3811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昌瑞於民國110 年2 月12日下午4 時 32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 號奇達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奇達公司)追打該公司警衛麥清貴未果,竟基於毀 損之犯意,持擺放在警衛室滅火器1 支,砸毀警衛室之窗 戶,另持擺放在一旁之鋁圈1 個,砸毀該公司所有之花盆。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涉犯恐 嚇罪嫌部分,另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該項罪 名,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奇達 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聲俊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法 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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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