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246號
TYDM,110,審簡,246,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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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宗仰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0
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宗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孫宗仰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晚間7 時1 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前時,與陳信全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 行車糾紛,孫宗仰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 開不特定之人可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對陳信全辱罵:「幹你 娘老雞巴」之穢語,足以貶損陳信全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孫宗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信全於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㈣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僅因行車糾紛,即公然出言侮辱告訴人,缺乏尊重他 人之法治概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坦承不諱,堪認有 悔意,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得到告訴人原諒,兼衡以 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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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