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瑋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842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潘瑋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捌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結晶參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壹包、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 N ,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果汁包拾玖包、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巧克力粉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潘瑋皓明知愷他命(Ketami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 uorodeschloroketamine )(起訴書漏未記載)、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甲基-N , N- 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 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即 耐妥眠,Nitrazepam)(起訴書漏未記載)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 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氟- 去氯愷他命、硝甲西泮、甲基-N , N- 二甲基卡西酮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晚上8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凱悅KTV 」,向真 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2 萬5,000 元之 代價購得含有附表編號一、二「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 品成分之白色結晶及白色結晶塊共18袋(所含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5853 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含有附表編號三「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 品成分之淡黃色細結晶共3 袋(所含之第三級毒品2-氟- 去
氯愷他命驗餘淨重合計1.5321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結晶 」);含有附表編號四「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 之橘色藥錠1 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毛重3.72 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藥錠」);含有附表編號五「檢出 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果汁包共19包(所含之第三 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19公克 ,所含之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純度低於1 %,無法估 算純質淨重,下稱「第三級毒品果汁包」)、含有附表編號 六「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巧克力粉共10包( 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2.07公克 ,下稱「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 之。嗣於109 年9 月8 日晚上10時30分許,潘瑋皓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違 規停車為警攔查,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行前 ,主動交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第 三級毒品結晶」3 袋、「第三級毒品藥錠」1 包、「第三級 毒品果汁包」19包、「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予警方, 而自首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並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潘瑋皓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 表、扣案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 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 錄表、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5853 公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所含之第三級毒品2-氟- 去氯愷他 命驗餘淨重合計1.5321公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三 級毒品藥錠」1 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毛重3. 72公克)、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 (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 合計5.19公克)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巧克力 粉」10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 重合計2.07公克)。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 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
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 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告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均供稱係同時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第三 級毒品藥錠」1 包、「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及「第三級 毒品巧克力粉」10包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16-17 頁、第95 -96 頁),依前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上開扣案之不同品項 第三級毒品數量。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18袋(即附表編號一之白色結晶12袋、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白色結晶塊6 袋)、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結晶」3 袋、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藥錠」1 包、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附表編 號六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經送驗結果,確 分別檢出如附表「檢出成分」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 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等在 卷可考,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第三毒品愷他命」內所檢 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5853 公 克(計算式6.8850公克+4.7003 公克=11.5853公克)、附表 編號五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 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19公克、附表編 號六之「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07公克,經合併計算上 開同級毒品之數量,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顯已逾5 公 克(純質淨重計算式11.5853 公克+ 5.19公克+ 2.07公克= 18.8453 公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 ㈡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 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 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 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 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 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保安警察大隊)本案查獲經過,覆 以警員宋佳恩出具之職務報告表示:「一、職警員林榮圖、 宋佳恩、李函蓉、林杰民等員,於109 年09月08日19至23時 ,由職警員林榮圖駕駛AUK-5719號警用巡邏車(車身編號01 9 )擔服巡邏勤務,於22時30分許巡邏經桃園市○○區○○ 路00號前,發現潘瑋皓駕駛自小客車(AMZ-9250號)違規停
車,員警即上前勸導及盤查並請潘民出示證件受檢,過程中 潘民神情緊張,員警遂詢問潘民有無攜帶違禁物品,潘民便 當場主動將摻有搖頭丸果汁包19包、摻有搖頭丸巧克力粉10 包、K 他命21包、摻有K 他命藥丸1 包交予員警,並向員警 坦承上述違禁物品為渠本人所有。二、本案潘嫌於員警尚未 發現犯罪行為前,即主動將違禁物品交付員警,故本案係屬 出於被告之自首而為查獲。」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 安警察大隊110 年3 月15日桃警保大行字第1100001887號函 及函附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審原易字第 1 號卷第45-49 頁),足認查獲警員盤查時被告雖形跡可疑 ,然於被告主動坦承有持有毒品犯行前,尚難認查獲警員有 相當具體之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本件持有毒品之犯嫌,是被 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 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止 規範,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結晶」、「第三級毒品藥錠」、 「第三級毒品果汁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助長毒 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 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按愷他命(Ketami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 hloroketamine )、硝甲西泮(Nimeta zepam)、甲基-N , 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 -N ,N-Dimet hylcathinone )、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 one、Mephedrone 、4-MMC )均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 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 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 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 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 規定,宣告沒收。查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8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第三級毒品藥錠 」1 包、「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 粉」10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已逾純質淨重5 公克,業 如前述,其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明文規
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而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 三級毒品結晶」、「第三級毒品藥錠」、「第三級毒品果汁 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均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 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 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林穎慶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建良、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檢出成分及用途│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結晶│拾貳袋(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合計柒點玖壹玖零│之愷他命成分,│務中心109 年10月7 日航│
│ │ │公克、純度86.8%│被告本案持有為│藥艦字第0000000 、第10│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警查獲之毒品 │95591Q 號毒品鑑定書 │
│ │ │計陸點捌捌伍零公│ │ │
│ │ │克) │ │ │
├──┼────┼────────┤ │ │
│ 二 │白色結晶│陸袋(驗餘淨重合│ │ │
│ │塊 │計伍點肆柒玖貳公│ │ │
│ │ │克、純度85.6%、│ │ │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 │ │
│ │ │肆點柒零零參公克│ │ │
│ │ │) │ │ │
├──┼────┼────────┼───────┤ │
│ 三 │淡黃色細│參袋(驗餘淨重合│檢出第三級毒品│ │
│ │結晶 │計壹點伍參貳壹公│之2-氟- 去氯愷│ │
│ │ │克) │他命成分,被告│ │
│ │ │ │本案持有為警查│ │
│ │ │ │獲之毒品 │ │
├──┼────┼────────┼───────┼───────────┤
│ 四 │橘色藥錠│壹包(驗前毛重參│檢出第三級毒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 │點柒貳公克) │硝甲西泮成分,│9 年9 月17日D0000000毒│
│ │ │ │被告本案持有為│品原物檢驗報告 │
│ │ │ │警查獲之毒品 │ │
├──┼────┼────────┼───────┼───────────┤
│ 五 │果汁包(│拾玖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黃色粉末│合計壹佰貳拾玖點│甲基-N ,N-二甲│109 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
│ │) │參公克,純度約4 │基卡西酮、微量│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驗前純質淨重│第四級毒品硝西│ │
│ │ │合計伍點壹玖公克│泮成分,被告本│ │
│ │ │) │案持有為警查獲│ │
│ │ │ │之毒品 │ │
├──┼────┼────────┼───────┤ │
│ 六 │巧克力粉│拾包(驗餘淨重合│檢出第三級毒品│ │
│ │(褐色粉│計伍拾壹點壹玖公│4-甲基甲基卡西│ │
│ │末) │克,純度約4 %,│酮成分,被告本│ │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案持有為警查獲│ │
│ │ │貳點零柒公克) │之毒品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