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0年度,53號
TYDM,110,壢交簡附民,53,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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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周○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慈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姜聖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89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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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