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印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印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 字第217 、228 、229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41 、2563號 及105 年度毒偵字第1270、1466號(聲請書漏載105 年度毒 偵字第1270、1466號案號,應予補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 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17 、228 、229 號、106 年度毒偵 字第441 、2563號及105 年度毒偵字第1270、146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如附表鑑定 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節,分別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佐,堪認 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 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如附表 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 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 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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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數量 │檢驗結果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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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透明結晶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105 年安保│他命(含袋毛重0.2 │司105 年3 月22日報告編│
│ │字第555號) │公克,因鑑驗取用0.│號UL /2016/00000000 號│
│ │ │0031公克,驗餘毛重│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
│ │ │0.1969公克) │5 年度毒偵字第1270號卷│
│ │ │ │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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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色結晶2 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105 年安保│他命(合計毛重2.26│務中心105 年4 月1 日航│
│ │字第596號) │5 公克,淨重1.945 │藥鑑字第0000000 、1054│
│ │ │公克,取樣0.0981公│001Q號鑑定書(見105年 │
│ │ │克鑑驗,合計驗餘淨│度毒偵字第267 號第40、│
│ │ │重1.8469公克) │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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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色結晶4 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105 年安保│他命(合計毛重7.99│務中心105 年4 月1 日航│
│ │字第596號) │9 公克,淨重6.809 │藥鑑字第0000000 、1054│
│ │ │公克,取樣0.0993公│001Q號鑑定書(見105年 │
│ │ │克鑑驗,合計驗餘淨│度毒偵字第267 號第40、│
│ │ │重6.7097公克) │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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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透明結晶3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105 年安字│他命(合計毛重5.4 │司105 年4 月1 日報告編│
│ │第1061號) │公克,因鑑驗取用0.│號UL/2016/00000000號濫│
│ │ │0025公克,合計驗餘│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5 │
│ │ │毛重5.3975公克) │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卷第│
│ │ │ │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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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色粉末3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105 年保字│合計毛重1 公克,因│司105 年4 月1 日報告編│
│ │第4229號) │鑑驗取用0.0038公克│號UL/2016/00000000號濫│
│ │ │,合計驗餘毛重0.99│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5 │
│ │ │62公克 ) │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卷第│
│ │ │ │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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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透明結晶5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106 年安字│他命(合計驗餘毛重│司106 年1 月20日報告編│
│ │第452 號) │7.62公克,因鑑驗取│號UL/2017/00000000號濫│
│ │ │用0.0021公克,合計│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6 │
│ │ │驗餘毛重7.6179公克│年度毒偵字第441 號卷第│
│ │ │) │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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