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6281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51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雲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28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贅載110 年度毒偵字第4103號)。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沒收銷燬;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為被 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應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 53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執行後,認 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0 年5 月21日釋放出所,再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28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案物照片、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見毒偵字第
6281號卷第19至21頁、第23頁、第37頁),足認該前開物品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 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用罄 ,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作本次施用 毒品行為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認在案(見毒偵字第6281號 卷第57頁背面),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毒偵字第6281號卷第19至21頁、 第37頁),亦得依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㈤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固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 修正公布、110 年5 月1 日施行,然觀諸修正內容並參酌修 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未涉及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同,僅 為文字之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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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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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色結晶2 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⒈驗前含袋毛重合計5.3622公│
│ │ │非他命成分 │ 克。 │
│ │ │ │⒉取用扣案編號1 白色結晶0.│
│ │ │ │ 111 克實際鑑驗。 │
│ │ │ │⒊審酌該白色結晶2 包之外觀│
│ │ │ │ 類似,有扣案物品照片在卷│
│ │ │ │ 可憑(見毒偵字第6281號卷│
│ │ │ │ 第37頁),且均自被告所查│
│ │ │ │ 獲,被告亦稱來源相同(見│
│ │ │ │ 毒偵字第6281號卷第57頁背│
│ │ │ │ 面),應認前開物品之成分│
│ │ │ │ 亦相同,而均含有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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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吸食器1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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