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467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編號五至六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465 、3785(聲請書誤載為378 )、5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係在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前, 故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6624號案件簽結,併入前案適 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 ,其餘物品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465、3785、5303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可稽。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物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二、三所示物 品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編號四所示物品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航藥鑑字第000000 0 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偵辦 被告毒品案初步檢驗照片為憑,而前開留有第一、二級毒品 殘渣之物品,依現行技術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殘渣一體視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 附表編號五、六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 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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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項及數量 │ 卷證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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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透明│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 │結晶,含袋毛重0.72公克│第3785號卷第38、107 、109 頁 │
│ │,淨重0.4857公克,因鑑│ │
│ │驗取用0.0027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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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 │玻璃球1 個 │第1620號卷第43、49、13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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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 │軟管1 個 │第1620號卷第43、5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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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沾有海洛因之殘渣袋1 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 │ │第1620號卷第43、47、13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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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 │ │第3465號卷第37、47、99、14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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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 │ │第5303號卷第42、52、15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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