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272號
TYDM,110,交易,272,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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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婕瑜(原名吳唯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偵字第2577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行通常
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羅國賢告訴被告吳婕瑜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參(桃交簡卷第55頁)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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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