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63號
TYDM,109,訴,463,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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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英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35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英哲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英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 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自稱無固定住處 ,目前寄住友人住處,所提供收受文書地址又為友人營業場 所,而有居無定所之情形,且被告經兩度通緝始到案,亦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是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 要,著自110 年5 月23日起羈押3 個月。經查,被告馬英哲 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是本院認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 且此風險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作為減少之, 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10 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 押2 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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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