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5年度,6號
TYDM,105,矚訴,6,2021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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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兆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
41號、104 年度偵字第15485 號、104 年度偵字第1732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許志兆 於民國100 年11月間,受地主劉阜果之父劉德枝委託,在桃 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大崙段986 、 989 、990 及991 地號農地進行土方回填整地,明知該等農 地未依法向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 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 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詎其為免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員警開單裁處,與同案被告許為嶧巫英 勇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以 同案被告巫英勇先前告知每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金額 為行賄標準,於100 年11月18日上開農地動工當日,由同案 被告許為嶧於前開農地現場將裝有現金12萬元賄款之牛皮紙 袋交予同案被告巫英勇,當晚同案被告巫英勇即通知同案被 告蘇振宏前往其位於中壢區崇德二路之鐵皮屋會面,表示友 人要在高鐵橋下農地倒土,請大崙派出所員警勿前來取締, 並將該裝有12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付同案被告蘇振宏,同 案被告蘇振宏明知同案被告巫英勇交付此筆款項之目的,乃 要求轄區員警不予查緝違法行為,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並將部分賄款先後朋分予同案被告 陳耀勳(已歿)3,000 元、同案被告楊順為6,000 元,且請 託受款員警勿頻繁前往查緝,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 年4 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卷(八)第382頁、第385-3頁)。是 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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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