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91號
SCDV,110,除,191,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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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任仲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SX-15677-6 1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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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