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陳炳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蘇子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 108年3月5日 28,810元 I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