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彭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彭秋琴、彭春杏、彭玲如、黃瑞麟、黃子書、
黃子峯、黃鈺倫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