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8號
SCDV,110,補,718,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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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5,7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3萬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0,
59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
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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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