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王怡雯
被 告 大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8,722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10元。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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