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6號
SCDV,110,補,706,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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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8萬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萬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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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