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0號
SCDV,110,補,680,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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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張國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浚瑀等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時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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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