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意能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
被 告 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5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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