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0年度,308號
SCDV,110,竹簡調,308,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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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楊嘉艷

相 對 人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楊宗榕對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 竹簡字第240號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年度竹小字第434號 民事小額判決、本院104年度竹小字第376號民事小額判決、 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48號民事簡易判決、本院107年度竹 簡字第380號民事簡易判決所載之5筆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 )482,090元不存在,而相對人楊宗榕與相對人楊汶翊、王 玉華、楊勝榆合夥侵權、不當得利,應負共同責任。經查, 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除相對人楊宗榕在新北市永和區外, 其餘3位相對人均在臺中市北屯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再相對人楊宗榕雖執上開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80號民事簡 易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6 6號受理在案;惟本件聲請人尚非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 於聲請人民國110年6月7日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前,上開執行 程序業於108年1月31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此有聲請人檢附 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66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是 本件亦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故此,是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除相對人楊宗榕外,餘 均居住臺中市,認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尚屬適當,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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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