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10年度,970號
SCDV,110,竹小調,970,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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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調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文達
相 對 人 余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 返還消費借貸款。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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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