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楊火土
相 對 人 陳坤
陳根龍
陳清俊
陳森祥
陳明發
陳瑞耀
陳瑞和
蕭慶祥
蕭建財
蕭麗卿
蕭麗花
陳素真
李至正
陳洪呅
陳啟揚
楊智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羅召忠
陳增塨
羅陳清玉
陳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相對人陳根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相對人陳清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相對人陳森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相對人陳明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肆元、相對人陳瑞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元、相對人陳瑞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元、相對人蕭慶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相對人蕭建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相對人蕭麗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相對人蕭麗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相對人陳素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相對人李至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相對人陳洪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柒元、相對人陳禹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參元、相對人陳啟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肆元、相對人楊智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元、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參元、相對人羅召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元、相對人陳增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相對人羅陳清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 訴
字第150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確 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修正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 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一 裁判費用 9,250元 聲請人預納。 一 複丈費用 31,600元 聲請人預納。 一 鑑價費用 65,000元 聲請人預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確定之訴訟費用:105,850元(計算式:9,250+31,600+65,000=105,850)。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⑴陳坤應負擔百分之3:3,176元(計算式:105,850×3%=3,176)。 ⑵陳根龍應負擔百分之3:3,176元(計算式:105,850×3%=3,176)。 ⑶陳清俊應負擔百分之3:3,176元(計算式:105,850×3%=3,176)。 ⑷陳森祥應負擔百分之3:3,176元(計算式:105,850×3%=3,176)。 ⑸陳明發應負擔百分之4:4,234元(計算式:105,850×4%=4,234)。 ⑹陳瑞耀應負擔百分之2:2,117元(計算式:105,850×2%=2,177)。 ⑺陳瑞和應負擔百分之2:2,117元(計算式:105,850×2%=2,177)。 ⑻蕭慶祥應負擔百分之1:1,059元(計算式:105,850×1%=1,059)。 ⑼蕭建財應負擔百分之1:1,059元(計算式:105,850×1%=1,059)。 ⑽蕭麗卿應負擔百分之1:1,059元(計算式:105,850×1%=1,059)。 ⑾蕭麗花應負擔百分之1:1,059元(計算式:105,850×1%=1,059)。 ⑿陳素真應負擔百分之1:1,059元(計算式:105,850×1%=1,059)。 ⒀李至正應負擔百分之1:1,059元(計算式:105,850×1%=1,059)。 ⒁陳洪呅應負擔百分之9:9,527元(計算式:105,850×9%=9,527)。 ⒂陳禹安應負擔百分之5:5,293元(計算式:105,850×5%=5,293)。 ⒃陳啟揚應負擔百分之4:4,234元(計算式:105,850×4%=4,234)。 ⒄楊智凱應負擔百分之2:2,117元(計算式:105,850×2%=2,177)。 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百分之5:5,293元(計算式:105,850×5%=5,293)。 ⒆羅召忠應負擔百分之2:2,117元(計算式:105,850×2%=2,177)。 ⒇陳增塨應負擔百分之11:11,644元(計算式:105,850×11%=11,644)。 羅陳清玉應負擔百分之2:2,117元(計算式:105,850×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