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105號
SCDV,110,司司,105,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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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翁思永即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完結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0日就 任為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度 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並經歷次聲請清算完結 展期,復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准 予展期至110年7月20日完結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 在案,惟因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於清算期間報表與剩餘 財產分配計劃尚未全部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 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109年度司司字第105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5號清 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 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1月20日完結富泰利土 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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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翁思永即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