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51號
SCDV,110,司催,151,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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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 人未提出本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 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 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 、票號。㈡提供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聯影本)。㈢聲請人與報案人關係 為何?等事項,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 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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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