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吉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吉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7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4990元整(約定
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299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62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4990元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