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75號
SCDV,110,司促,4175,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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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馬恆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馬恆政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9904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
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913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99904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
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17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9904元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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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