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74號
SCDV,110,司促,4174,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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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詠淇於民國91年4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76347元整。(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975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7634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17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6347元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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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